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范(暫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國家教育考試考點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工作水平,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廣大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第三條 標準化考點建設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安全、規范、統籌。
第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有承擔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試組織工作的義務。
二、考點設置
第五條設置程序
標準化考點應在當地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委會)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委會)指導下,由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況和學校布局條件,在統籌兼顧各項考試安排的基礎上指定若干學校設置,并依據本規范進行建設和評估,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試機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統一授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標示牌。
第六條基本條件
1.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辦學許可證。因特殊情況要增設考點的,須上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
2.學校管理嚴謹、規范,教職工整體素質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設施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考試組織安排需要。
4.考場數量和其他考試用房能夠滿足考試需要(可設置為考場的房屋應不少于10間),且有一定數量的備用考場。
5.考試場所能與非考試場所分開,考試期間能夠實行封閉管理。
6.具有符合《國家教育考試網上巡查系統視頻標準技術規范》、可進行監控圖像實時傳送的網上巡查系統。
7.具備指揮室、視頻監考室、考務室、試卷分發回收室、保衛室、醫務室、咨詢服務室等考試組織機構和服務機構場所。
8.具有符合試(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試(答)卷保管室(見本規范《試(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規定)。
9.具有完善的廣播系統、鈴聲信號系統和多媒體播放、復印、打印等設備。
10.具有互聯網、電話、傳真、計算機系統等接收上級考試機構考務指揮指令的設備。
11.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考生身份驗證和防范現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關檢查、檢測設備或手段,以及對干擾考試正常進行的信號防范和阻斷的設備。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試業務系統。
13.具備應急安全疏散條件。具有由有關部門鑒定合格的安全區域和應急疏散通道。
14.對于承擔聽力、計算機技術、實踐環節等考試的考點,根據考試需要,按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試組織管理的專用設備、設施。
第七條組織機構
1.考點應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由當地招委會或考委會聘任。主考應由考點所在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至少1名副主考應來自其他學校。
2.設立考務組、監控組、醫療衛生組、保衛組、后勤服務組、保密組等工作組。每個考點至少配備一名系統管理員,負責技術保障工作。
3.設立由當地教育、公安、衛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門參加的考試管理工作協調組,負責考試期間的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及考試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條環境布置
1.考點入口:設置含考試項目、考點名稱的標示和“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標示牌。
2.考點醒目位置:設置公告通知欄、宣傳教育欄。主要內容:考點布局示意圖和考場分布示意圖、《考試科目及時間表》、《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應急疏散示意圖等,并公布舉報電話,設置舉報箱。
3.在非涉密考試工作室(處)、場所、安全區域等明顯位置張貼標志、設置引導指示標牌。
4.劃定考試封閉管理區域,設置出入口警戒線,考試時由公安及保衛人員值守。
三、考場設置
第九條 考場是考試組織實施和考生進行考試的獨立室內場所。考場設置應相對集中,并符合國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關標準、考試有關場所及環境要求和考試組織安排需要。
第十條 考場座位數按25人或30人兩種規格編排,每個考點座位安排必須統一規格。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列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根據教室面積,課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隨機編排方式確定,課桌指定位置貼考生座位號。
第十一條 考場入口處明顯位置張貼考試科目、考場編號等標志。
第十二條 考場內除考試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須清理出場。做到地面、桌斗、墻壁干凈,板報、墻報等必須遮擋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試規定書寫統一文字。
第十三條 考場內正前方設監考工作臺,供監考員施考時擺放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及必備的工作用具。
考場前方或門外設非考試物品暫放處,供考生存放非考試物品。
考場內設置時鐘,在不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為考生提供時間參考。
第十四條 考場安裝網上巡查系統終端、防范現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關檢查檢測設備、對干擾考試正常進行的信號防范和阻斷的設備。視頻監考室能夠全面監控整個考場、監考員、考生情況。
第十五條 每個考場至少配備2名監考員,每9個考場配備1名視頻監考員。同時根據考場設置情況配備若干流動監考員和備用監考員。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工作證上崗。
第十六條 首場考試前一天及每場考試結束后,須做好各考場的清理工作,并實行封閉管理,考試全部結束前嚴禁他用。
四、試(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七條 考點試(答)卷(含備用卷和答題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臨時存放當次考試科目試(答)卷的考點保管室須符合下列要求:單獨房間,專用于臨時存放試(答)卷,考試期間不得他用;房間配備鐵窗、鐵門、鐵柜、應急電話、消防設施、網上巡查設備等;值守人員可直觀看到試(答)卷存放鐵柜,考點視頻監考室能通過網上巡查系統全面監視試卷保管室內情況。
存放過夜試(答)卷的保密室,須符合《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每場考試前,考點從考區領取試卷或考區向考點運送試卷,須使用專用密封車輛,并由公安(武警)在內的3名以上工作人員隨車押運,并直達考點保管室。試卷到達后,須再次清點,無誤后放入鐵柜并上鎖,鑰匙由考點主考掌管。同時,應立即向考區報告安全到達信息。
保管室存放試(答)卷期間,室內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內的3名以上工作人員值守,并保證任何時候不少于2人,嚴禁無關人員入內。網上巡查系統須全程監控并實時錄像。考點保管室不得過夜存放試(答)卷。
第二十條 開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員從試卷保管室領取試卷,同行護送,直達試卷分發(回收)室并向監考員發放試卷。
第二十一條 試(答)卷分發、回收清點工作須在試卷分發(回收)室內進行,分發、回收期間,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證任何時候不少于2人;網上巡查系統須全程監控分發、回收情況,并實時錄像。
第二十二條 試卷在考點內領取、護送、啟封、答卷回收、清點、封裝過程中,任何情況下不得少于2人。各環節必須履行經手人簽字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考場試卷由同場2名監考員共同簽字領取,并全程同行護送直達考場,嚴禁途中辦理其他事項、停留或離開規定路線。
開考前,監考員應按規定向全場考生展示試卷袋密封完好,并當眾啟封。考試結束后,同場2名監考員應立即清點回收試(答)卷,無誤后共同護送直達分發(回收)室,按考務規定履行清點、驗收手續,無誤后按要求封裝并辦理簽字、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當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點主考指定專人再次清點所有答卷袋及備用試卷等材料,由主考簽字確認后,送當地教育考試機構。
第二十五條 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經當地招委會或考委會批準,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字確認,啟封備用試卷。備用卷的保管、領取、護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試(答)卷。
五、人員選聘與培訓
第二十六條 監考員及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由考點所在學校或主考選聘。選聘時應兼顧整體年齡結構、身體狀況及男女比例,并考慮有關崗位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考員及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條件:
1.遵紀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
2.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擔負的工作。
4.經考前培訓、考核合格。
5.未發生過嚴重的考試工作事故或過失行為。
6.有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專職考試工作人員,應回避接觸當次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不得參加當次考試工作。
第二十八條 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由考點所在學校負責。培訓、考核應圍繞考試組織管理業務、職業道德教育和考風考紀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主要有:政策規定、職業操守、紀律要求、安全保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試實施程序及操作規范、高科技作弊識別與防范、應急處置等。專業性或技術性強的培訓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考點要建立考試工作人員信息庫,被選聘的考試工作人員按要求填寫信息,簽訂工作責任書。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列入其年度考核、晉職晉級的參考依據。
六、考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考前準備
考區或考點所在學校在考試開始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考試組織實施要求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考點考試組織實施方案和應急處置措施。
2.落實各工作組人員,明確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組崗位職責。
3.落實考務工作所需的各種設施、物品,完成考點、考場的環境清理、布置和相關設備、系統的測試、調試,校驗時鐘和視頻監控圖像采集區域。
4.與公安、交通、衛生、工信、供電、保密、工商等部門溝通、協調,安排有關人員參與考試組織實施工作,明確值守場所和崗位。
5.組織監考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
6.按要求向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報送考前準備工作材料及通訊聯絡方式、應急通訊錄。
7.安排考生熟悉考點、考場環境以及應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區域。
8.檢查考試用車的安全,確定運送行車路線。
9.做好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考試實施
1.考點須嚴格按照考務管理規定、考試實施程序和指令組織考試實施。
2.考生進入考點后,考點應通過廣播等方式,在規定時間組織、提醒考生直接進入考場。
3.考生入場時,1名監考員在考場門口內側,查驗考生準考證,對考生進行違規物品攔截檢查和檢測,除考試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試物品暫放處。
4.監控組在視頻監考室通過網上巡查系統監控各考場情況,并從考生進場檢查開始,直至考試結束離場時段進行全程錄像。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主考匯報并記錄。視頻監考室工作期間應同時對視頻監考室內情況進行全程錄像。
5.考點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員及監考員應校準時鐘。開考、結束等考試組織環節的重要時間點,主考須先核實時間,無誤后方可下達指令信號。
第三十二條 考試指揮
考點在考試準備、實施等階段均接受上級考試機構的指揮。
主考全面負責對本考點考試工作指揮和突發(偶發)事件處置、協調,并按上級指令及時組織協調各工作組和有關單位值守人員做好相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所報信息須真實、準確、及時。報告的內容須經考點主考確認并簽字。
第三十四條 材料保管
考場記錄、暫扣違規物品等材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以備查詢和取證。
每天考試結束后,系統管理員應及時對監控錄像進行備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統管理員簽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備查。
第三十五條 突發(偶發)事件處置
考試中出現的突發(偶發)事件,依據有關教育考試突發(偶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本地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決策和處置。
七、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按照標準化考點建設要求對考點進行定期檢查,對于不合格的考點,應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暫停組織考試資格直至撤銷考點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中涉及的有關信息技術規范,由我部另行制定、下發。
第三十九條 各省(區、市)教育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 條 其他教育考試可以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系統管理員職責
4.視頻監考員職責
附1:
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考點試(答)卷和備用試卷的管理。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應報告當地招委會或考委會批準,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字確認。
五、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考生或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或工作的處理,其他突發、偶發事件的處理。
六、負責本考點答卷回收和運送工作。每科考試結束后,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并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如遇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招委會或考委會。
八、負責本考點的考試情況報告工作。考試結束后,向招委會或考委會報告本次考試情況。
九、負責有關考試項目規定的其他工作。
附2:
監考員職責
一、在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按要求參加考前相關培訓,認真學習考試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熟練掌握考試有關設備的操作規程,能夠識別常見作弊工具。
未經培訓合格不得擔任監考工作。
三、監考時佩戴監考工作證件,嚴格遵守考點時間安排,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四、對考生進行考試紀律教育,按規定宣讀考試指令、《考生須知》,宣布考試注意事項。
五、考前領取、分發試卷嚴格按規定程序執行,并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考試科目及試卷密封情況。
六、檢查考生《準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等,并進行核對,發現填涂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七、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規行為,并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八、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九、自覺遵守監考紀律,不擅離職守,不吸煙,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不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
十、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擅自將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一、認真負責本考場答卷(卡)的回收、清點、整理、封裝、上交,并做好考場記錄。
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檢查、清理考場。
十三、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
十四、負責有關考試項目規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3:
系統管理員職責
一、在主考領導下,負責管理、維護與考試有關的信息系統和設備,解決出現的技術問題,保障系統、設備在考試期間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二、接受上級考試機構的技術培訓和考核,熟練掌握網上巡查系統、考試業務系統、考生身份識別系統、指揮系統、無線信號屏蔽設備、校園廣播系統、鈴聲信號系統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證上崗。
三、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數據備份、日志記錄等工作。
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統設備的檢查、調試、安裝和初始化工作,調整網上巡查系統的監控范圍,與上級考試機構連通測試網絡圖像傳送。
五、考試期間實時監控各系統運行狀態,發現問題在第一時間向主考報告。
六、遵守保密工作紀律和規定,不擅自將考點的系統設置情況和考場監控圖像、畫面等資料外傳。
七、負責有關考試項目規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4:
視頻監考員職責
一、負責考試期間在考點視頻監考室內,通過網上巡查系統觀察考場圖像,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主考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考前應接受相關技術培訓,掌握網上巡查系統的使用方法。
三、考試期間視頻監考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范圍,集中精力嚴密觀察。
四、考試進行中視頻監考員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嚴守工作紀律和視頻監考室內規定,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五、應愛護使用的設備,不得擅自拆裝設備。
六、應注意有關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將考場監控圖像、畫面等資料復制、外傳。
七、嚴格遵守監控設備操作規程,未經允許嚴禁擅自調整監控系統、監控范圍。
八、負責有關考試項目規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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